有效期:长期 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2020年2月11日 发布日期:2020年2月28日
西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西政〔2020〕3号
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西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11日
西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西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禁养区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以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畜禽养殖管理,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九)《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十)《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一)《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十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禁养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临涧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下池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西工区建成区范围内(不含红山街道办事处史家湾村、圪垱头村、王村沟村、徐坑村、樱桃沟村)。
(三)河流保护区
1.涧河西工段堤防堤脚外30米以内;
2.金水河西工段堤防堤脚外30米以内。
(四)水库保护区
1.金水河水库大坝坡脚外50米以内及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
2.王村沟水库大坝坡脚外50米以内及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管理要求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现存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整治工作;农业农村局要督查指导各区域按时完成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促进畜禽粪便综合利用。
(二)加强推进落实。各部门要加大督查推进力度,坚决查处畜禽养殖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综合利用。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要求,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对现有的养殖场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等方法,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实现资源化利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导向作用,全面公开禁养区划定方案,广泛宣传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深入宣传新型适用的生态养殖技术,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变废为宝。跟踪报道整治工作进程,大力宣传好的典型,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让群众理解、支持整治工作,积极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