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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西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 日期:2020-02-2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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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2019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9月6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召开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部署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治,取消无法律依据的禁养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二、划定要求与依据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求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

      三、调整后禁养区划定范围

      对照上述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工建成区、主要河流、水库为重点,进行禁养区的调整划定,具体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临涧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下池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西工区建成区范围内(不含红山街道办事处史家湾村、圪垱头村、王村沟村、徐坑村、樱桃沟村)。

      (三)河流保护区

      1.涧河西工段堤防堤脚外30米以内;

      2.金水河西工段堤防堤脚外30米以内。

      (四)水库保护区

      1.金水河水库大坝坡脚外50米以内及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

      2.王村沟水库大坝坡脚外50米以内及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其他说明

      1.本方案中所指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确定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含50000羽)、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含1000只)。

      2. 2016年12月16日印发的《西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西政办〔2016〕50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西工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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