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工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政办〔2022〕7号
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西工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8日
西工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洛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西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工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事件共分4级(分级标准见附件),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西工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政府食安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区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依法上报和组织发布事件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同时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件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事件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情研判。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事件原因调查;负责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做好危害控制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协助执法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鉴定工作;监督生产单位对问题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实施召回;协助执法部门对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屠宰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公安西工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区教体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组织应急处置。
区文旅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旅游景区内餐饮单位或旅行团(社)定点接待餐饮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组织应急处置。
区委统战部: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供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
区工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
生态环境西工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调查处置。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区城管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厨废弃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区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区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区指挥部可组成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件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健委、公安分局、区监委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分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区监委负责追究责任。
(2)危害控制组
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资源,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患者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区卫健委牵头,会同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西工分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评估组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8)其他工作组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则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区委统战部牵头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辖区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区指挥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各自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发布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3.2 事件报告
3.2.1 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投诉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中发现和接到的事件举报信息;
(7)国家、省、市和其它县区及有关部门通报我区的信息;
(8)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3.2.2 信息报告范围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重要紧急信息。
(1)一般信息
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下(涉及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的除外)。
(2)重要紧急信息
①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②发生或可能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③涉及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⑤认定其它需要紧急上报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3.2.3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事件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举报,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5)接到重要紧急信息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半小时内电话、短信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事发情况,1小时内报送初报;2小时内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报告,并全程跟踪报告进展情况;处置结束后及时上报结案报告。
3.2.4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食品安全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事发单位(名称、基本概况)、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调查确认的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救治单位、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首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情况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措施、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结案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上报。
3.3 先期评估
3.3.1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开展事件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件,核定事件级别,向区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3.2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食品安全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对应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
4.2 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件时,当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或者中毒人数在29人以上,100人以下时(无死亡病例),由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当食品安全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时(无死亡病例),可以由区政府授权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我区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核定为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件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洛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我区在省、市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核定为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件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洛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由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我区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4.3 响应措施
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对事件发生现场做好保护工作。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救治工作。
(3)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开展现场调查。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区卫健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和区卫健委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对干扰、阻挠事件调查和破坏、销毁抽样样品行为,公安机关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事件人员健康危害和救治情况、检验检测数据、流行病学和现场调查结果、次生与衍生事件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事件性质,控制措施,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决策建议。
(7)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贸易行为并销毁。
(8)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告,并协调外事等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准备工作。
(9)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根据事件性质、发展态势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及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布风险预警,确保社会稳定。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2)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发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患者消除。
4.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按照应急处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无害化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5.2 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区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医疗保障
区卫健委要建立快速便捷、高效救治、功能完善的医疗救治体系和快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2 人员及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装备建设,为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建立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应急处置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处置水平;提升专业技术机构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提供技术检测数据。
6.3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应该得到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抽样及检验等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工作经费。
6.4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设备、设施。在动员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5 宣教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6 应急演练
要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制定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街道办和部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件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与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件,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7.3 预案实施本预案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政办〔2020〕7号文件印发的《西工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即行废止。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西工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解读《关于印发西工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