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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西工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日期:2020-10-2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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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工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政办〔2020〕14号


      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西工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2日


      西工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为有效控制和及时妥善处置本区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决策科学、保障有力、区域为主、社会救援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全区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协调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二)制定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河南省和洛阳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洛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区情与易发突发公共事件种类

      自然灾害。西工区红山办事处属丘陵地区,可能会出现干旱、暴雨、雷雨大风、冰雹、洪涝等气象灾害及发生林木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西工区是洛阳市的商贸及交通中心,辖区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较多、加之洛阳工业园区和近郊红山办事处辖区内的众多中小工业企业等,易发生重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同时,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建筑安全、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诱发因素较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西工区是洛阳市的中心区域,人员相对集中,人员流动性大,各类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与流行几率偏高,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较大。辖区红山办事处口蹄疫、狂犬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拆迁安置任务重,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不断增加,就业再就业形势严峻,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群体性事件因素有增无减。重大刑事案件时常发生,社会经济安全事件防范任务相当繁重。

      (四)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乃至省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事发地区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5、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周边县(市)、区,对本区可能造成直接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2、本预案是区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编制、修订相应应急预案的依据。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3、恐怖袭击、危害国家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果断处理。

      (六)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使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充分发挥作用。

      4、应急联动。充分发挥应急联动机制作用,在全区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和长效机制。对可能引发的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明确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辖区部队和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并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5、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处置。区政府负责全区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涉及跨区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上报市政府、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进行协调。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1、区政府设立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作为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区长和区人武部部长担任。区政府办、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审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工作局、区城管局、区信访局、区城改办、公安西工分局、公安车站分局、公安金谷分局、国土资源西工分局、环保西工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为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

      2、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职责

      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统一领导区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区政府和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3、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职责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挥长领导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全面工作,副指挥长主持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工作;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和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总指办)。区应急总指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负责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主要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及时将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传达至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承担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分派的其他工作;区应急总指办日常工作事务由区应急管理局应急股承担。

      (三)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为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对全区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2、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四)区政府在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11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区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作为全区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报警、接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分别承担相应任务。自然灾害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国土资源西工分局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教体局、公安西工分局、公安车站分局、公安金谷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公安西工分局、公安车站分局、公安金谷分局、区信访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区政府、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支持。各牵头单位成立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可委托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五)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要建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领导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六)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区政府协调驻地解放军及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三、信息处理、共享和报告

      (一)信息监测、收集系统

      1、区政府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监测和收集质量。

      2、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应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系统。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可能影响区域。

      (2)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重要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辖区内重点文物保护区(点)及其分布;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各类专业技术力量分布及构成;高危人群的分布情况;地质地震记录等。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状况、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基本装备和专用特种装备的数量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二)信息共享

      1、区政府逐步建立以区应急总指办为枢纽,以全区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消防、卫健、防汛、安全生产监管、森林防火、环保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西工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传输和处理全区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逐步实现与市政府和其他兄弟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和信息的共享。

      2、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要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监测、收集和使用单位应当保密。

      3、区政府组织制作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和应急参与部门通讯录,确保在应急传输网络出现瘫痪和故障时,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渠道畅通。

      (三)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主体

      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及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警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以及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及所在地的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通过110、119、120、122等常用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及时报告给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接警部门应立即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并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态特别严重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4、区政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设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5、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凡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或隐瞒不报,延误处置时间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信息处理

      1、区应急总指办负责接报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向区政府上报的各类较大、重大,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类别、性质及严重程度,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2、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获悉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区政府和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3、发生涉及或影响到本区以外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总指办报经区政府、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同意后,通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4、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区委统战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预警

      (一)预警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可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

      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根据职能部门和所在辖区人员和单位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和预警的方式方法,依据本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区各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2、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

      1、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

      区政府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较重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级别研判。必要时,经区政府、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批准,以区政府名义向全区或事发地公布、发布预警公告。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政府报省、市政府统一发布,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和其他县(市)区政府、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2、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公告发布途径

      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宣传、通信网络、人防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三)预防措施

      区政府对达到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指挥协调洛阳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和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征用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2、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3、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4、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和其他县(市)区政府、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五、应急处置

      (一)应急反应

      1、洛阳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应急反应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其事发地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事发地单位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区政府直至市、省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

      2、区政府应急反应

      区应急总指办、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必要时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及其他区领导。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综合区应急总指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政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

      (2)责成区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察;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区长亲临一线指挥;

      (6)批准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始运作;

      (7)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区委报告,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区应急总指办及时将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决定传达到事发地政府、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为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二)分级处置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启动洛阳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必要时,同时启动区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启动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重、特大级别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请求支援;影响其他县(市)区的,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区政府。

      (三)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和区直主管部门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区应急总指办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区应急总指办及时向区政府和相关专项指挥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或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或专项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配相关应急资源。事发地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方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多级联动;

      4、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6、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四)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1、先期处置

      (1)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动员辖区一切力量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

      (2)区政府有关专项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参与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专项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区应急总指办,区应急总指办汇总后报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2、预案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对接报情报信息迅速作出研判,启动本预案或专项预案,预案启动后,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成立现场指挥部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需要,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领导和事发地政府、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或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交通管制组、治安警戒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社会动员组、物资和经费保障组、应急通讯组、生活保障组、宣传报道组、涉外组、专家技术组等。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采取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态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重要情况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应急总指办应立即将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向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4、现场处置

      (1)综合协调:由区应急总指办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由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由区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由公安、住建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监控事件有关责任人。

      (6)人员疏散和安置:由民政、公安、住建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驱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由事发地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由发改委、民政、财政等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由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生活保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

      (11)善后处理:由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12)宣传报道:由宣传部门或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宣传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向公众作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3)涉外工作:由宣传、统战等部门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五)扩大应急

      1、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采取扩大应急措施;

      2、扩大应急措施采取后,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3、当事态特别严重,区内已经难以控制,需市人民政府及周边县(市)区提供援助的,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决定,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

      (六)应急结束

      1、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经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自动解散,由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继续完成善后工作。

      3、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指定事发地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在2周内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人员安置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社会后果,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或监控。

      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消除(包括核、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由事发地政府或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3、补偿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4、恢复重建

      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单位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二)救助

      1、政府救助

      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农业农村、应急、卫健、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实施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2、法律援助

      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3、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放到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监督。同时审计部门要随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社会心理救助

      由卫健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咨询专家库,必要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

      (三)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四)调查和总结

      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区政府主管部门或事发地办事处,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拟定调查总结报告报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防范和改进措施等。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七、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1、为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应强化以事发地公安、医疗卫生等为主体的先期处置,区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为后续处置,军队、武警、民兵为增援,志愿者团体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2、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能组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治安、反恐、防暴专业队伍;消防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消防、防化专业队伍;住建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建筑抢险专业队伍;卫健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及防疫专业队伍;环保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和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特种设备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大中型企业根据区政府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队伍;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建志愿者队伍。

      3、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区应急总指办报告应急队伍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勤任务情况,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4、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种队伍要合理部署,配置、完善相应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二)城市生命线保障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督促协调辖区自来水、燃气、电业等单位和部门根据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确保应急状态下居民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

      (三)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发改委、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要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规划足够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避难场所,并设置标准的应急图案标志、备用取水点等配套设施。有关单位负责制订重点场所人员避难疏散方案。

      (四)通讯与信息保障

      1、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督促协调辖区电信运营部门制定并实施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期间,要保障相关应急机构和指挥部通讯畅通,确保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2、区科技、信息部门构建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处理信息和决策急需的相关信息传输到区应急指挥部、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

      (五)交通运输保障

      1、住建部门负责道路畅通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车站管理部门在客运站场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要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交通管制。

      2、住建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及使用状态等。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

      (六)医疗卫生保障

      1、卫健部门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订医疗卫生队伍、设备、医疗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抢救、专科医救的不同需要组织救护。

      3、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七)治安保障

      1、公安、武装部门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基层政权组织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八)物资保障

      1、区政府及各办事处两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发改委、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2、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与其他县(市)区物资调剂渠道,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3、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九)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专项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应急所需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十)保障数据库建设

      1、住建、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卫健、消防等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应急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功能、性能和状态。

      2、建立数据库的部门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区应急总指办。

      (十一)社会动员保障

      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工作方案。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可以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十二)其他保障
          区科技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处置应急工作的科技水平。

      八、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共宣传教育

      1、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采取会议动员、媒体宣传、组织培训、开展演练等形式,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的特征、公民应对的原则、政府的应对机构及处置措施等内容,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实施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任务的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的特点,认真做好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

      2、各社区要对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全社会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

      3、宣传部门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的宣传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应急防范意识。同时,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平息各种谣传;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和有关措施。

      4、教育部门应组织制定学校防灾、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体系,增加应急教育内容,开展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二)培训

      1、人社部门应把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培训纳入公务人员的培训计划,加强对公务人员的防灾、减灾、救灾、应急反应、应急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公务人员、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应急意识和紧急处置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2、人社、应急部门负责对企业干部职工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安全知识的培训,并采取就业培训,岗前培训、轮训等形式,结合法律、法规对岗位技能的要求,强化对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和应急意识的培训。

      3、有实施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任务的部门,应当做好专项预案第一责任人和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明确岗位职责,熟练掌握预案的内容。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有关人员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演习

      1、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建立健全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演习分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定期演习在本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或者修订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举行,并每年进行演练1次;不定期演习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决定。

      3、演习的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决定举行单项或者多项内容的演习。

      4、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区应急总指办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根据修订意见对预案进行修订。

      九、附则

      (一)《西工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区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总体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由区应急总指办具体负责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总指办应及时组织力量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三)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应急总指办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解读《西工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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