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人民政府
关于治理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周边环境的通告
(西政通〔2007〕3号)
河南洛阳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审核通过的省级开发区。几年来,在广大干部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基础设施日益完善,企业入驻和建设明显提速,园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近一段时期,园区企业及项目建设现场发生多起强买强卖、强制参与建设、打骂施工人员、阻挠企业施工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园区的开发建设进度,损害了园区对外形象。对此,区委、区政府成立了由区政法委牵头,区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治理洛阳工业园区周边环境指挥部,集中治理各类破坏园区发展环境的行为。
为有效遏制上述不良事件的发生,营造出促进园区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自通告之日起,严禁各类组织、个人擅自到园区企业及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以下行为:
一、围堵企业大门及其附近道路,阻碍交通的;
二、非法拦阻企业施工、进料、正常生产经营过程车辆的;
三、非法索取过路费、占地费的;
四、非法扣压企业车辆、机械、物资的;
五、未经合同约定,强装强卸企业物资,强扒强垒企业围墙及其他建筑的;
六、非企业自愿,强行让企业购买、销售物品的;
七、非企业自愿,强行让企业提供赞助的;
八、哄抢、盗窃、诈骗企业财产的;
九、破坏企业水、电、通信管网等生产设施的;
十、欺行霸市,非法垄断市场的;
十一、聚众到园区或企业闹事,冲击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企业生产、办公场所,殴打施工人员、企业人员、管理人员,扰乱企业生产秩序的;
十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制止、查处损害企业周边环境和生产经营行为的;
十三、在园区修建道路上擅自打场晒粮,占压交通道路的;
十四、在园区已征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擅自取土、乱搭乱建的;
十五、其他损坏园区周边环境及生产环境的行为。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追究组织、策划、煽动、参与等人员的法律化经济责任,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