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工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的通知
西政办〔2024〕12号
西工经开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西工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西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工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的通知》(西政办〔2022〕4号)同时废止。
2024年5月10日
西工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提高综合灭火救援能力,保证各有关部门统一步调,高效有序应对处置火灾事故,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火灾事故救援预案》《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洛阳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其中下列火灾事故按以下管辖分工实施:
(1)军事管理区内发生火灾,由驻军为主实施扑救,其他力量配合。
(2)其他场所的火灾扑救,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火警等级
火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灾情越严重火警等级越高。
1.5 响应等级
对应火警等级,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
1.6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始终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灭火救援指导思想,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上西工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一级、二级火警。三级以上火警,区政府在上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属地救援责任,贯彻落实各项部署指令。
——坚持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国家队”作用,有效聚合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有力有序组织实施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坚持训战一致、平战结合。牢固树立战斗力标准,加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的救援力量建设,严格训练演练,强化信息共享,保持枕戈待旦、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练就科学高效、专业精准的过硬本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主要针对西工区火灾事故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成员组成
成立西工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我区火灾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消防工作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政数局、区城管局、生态环境西工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西工分局、交警三大队、国网洛阳供电公司市中供电公司、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北控水务集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河南省洛阳市分公司西工营业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2.1.2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调整和终止Ⅰ、Ⅱ级响应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起草事件调查报告。
(3)组织、指导区级火灾事故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火灾事故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4)掌握火灾态势,做出火灾事故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和作战行动方案,指导成立现场指挥部。
(5)统一调派区内相关救援力量和资源协助灭火救援工作。
(6)及时向上级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增援,并做好与上级指挥部和跨区域增援力量的协调、保障工作;统一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并负责善后工作。
2.2 办事机构
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准确提供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影响的预警信息,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地址:西工区唐宫西路14号院4幢——西工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0379-63232119
其主要职责:
(1)根据火灾实际,第一时间报告区指挥部相关领导及成员赶赴现场处置。
(2)贯彻执行区指挥部的决策命令。
(3)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接收、汇总、研判Ⅰ、Ⅱ级火灾事故信息,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建议。
(4)组织编制、评估、修订《西工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5)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管理局和跨区域增援力量介入时,做好协调联络、战勤保障等工作。
(7)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响应时,根据需要,在火灾事故救援现场成立灭火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或区委、区政府指派的其他负责同志担任,灾情较大时区指挥部可提请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消防救援大队和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火灾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工作小组。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由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制定并实施灭火救援方案。
(2)向区指挥部报告火灾和救援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增援请求。
(3)协调、指挥到场的区内救援力量。
(4)协调、指导划定警戒区域,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疏散周边群众,采取断电、断气、断液措施,限制用火、用电,利用、拆除或破损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
(5)协调、指导使用各种水源,实施区域加压供水或减压供水、停水,保障火场供水。
(6)协调、调派相关救援资源,做好通信、装备、物资、生活、医疗卫生、技术等保障工作。
(7)组织、指导遇难、受伤人员善后和家属抚慰工作,做好火场清理及移交工作。
(8)完成上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 现场指挥部各小组分工
(1)灭火救援组
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牵头单位:消防救援大队
(2)协调调集组
负责协调调集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人员、装备以及专家技术人员到现场协助火灾事故的处置。
牵头单位:现场指挥部
(3)警戒组
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牵头单位:公安西工分局、交警三大队
(4)后勤保障组
负责参战力量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和现场维修,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通讯、生活等保障工作。
牵头单位:区指挥部
(5)医疗救护组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牵头单位:区卫健委
(6)善后处理组
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负责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
(7)宣传报道组
会同消防部门收集火灾有关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2.4 专家组
应急专家由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管理,并建立应急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时由区指挥部通知其所在的单位,由其单位负责提供交通工具送到事故发生地。
工作职责: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提出科学合理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3 接警和信息报告
3.1 接警
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灾事故报警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火情后,要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地址、场所类别、着火物质、火势蔓延、人员伤亡及被困情况等,预判火警等级。
3.2 信息报告
消防救援大队要根据预判的火警等级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建议,并向区指挥部和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区指挥部接报后要启动等级响应,Ⅱ级以上响应要及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要认真落实各项应对措施。
4 等级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适用于无人员伤亡或被困且初判燃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或其他类火灾。
4.1.2 响应措施
调派区消防救援大队、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前往处置。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
(1)火灾已造成1—2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100—3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现场指挥员认为Ⅰ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2.2 响应措施
在Ⅰ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区指挥部进入战时响应状态,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并增调本级救援力量。
(2)向市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执行上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现场工作组或办公室远程调度相关指令。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
(1)火灾已造成3—5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300—1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约100—5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现场指挥部认为Ⅱ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3.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市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进入战时响应状态,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并增调救援力量。
(2)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远程调度,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救援工作。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
(1)火灾已造成6—9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1000—2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约500—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上级指挥部认为Ⅲ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4.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火场,成立省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
(2)成立省后方指挥部,实行实体化运转,保障前方救援工作。
(3)视情增调省内作战协作区或相邻省份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救援力量。
(4)视情向应急部报告,请调跨省力量。
4.5 Ⅴ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
(1)火灾已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前方指挥部认为Ⅳ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5.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视情提请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
(2)根据需要增调省内其他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救援力量。
(3)视情向应急部报告,请调跨省力量。
(4)国家工作组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统一指挥省内外救援力量;国家工作组到场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6 响应运行
4.6.1 响应启动
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后,向区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指挥长或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
4.6.2 等级调整
等级响应启动后原则上只升不降,直至响应终止,调整响应等级由相应具有权限的机构负责。重大勤务、活动、节日期间可视情提升首次响应等级。
4.6.3 响应终止
在人员营救疏散完毕、火灾彻底扑灭、完成火场清理和移交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5 灭火救援
5.1 力量调派
5.1.1 调派程序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审批权限分级负责。
(2)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统一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度指挥体系,由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调派。
(3)成员单位及社会救援力量。区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启动火灾事故救援等级响应的指令、救援力量调度指令,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等级响应措施,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联系、调派所属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可先临机调派出动,随后补发书面手续。
5.1.2 出动要求
接到调派指令后,各救援力量要立即集结队伍,按要求携带有效救援装备,快速安全赶往指定集结地点,行进途中按指定时间节点报告开进情况。
5.2 火情侦察
重点侦察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燃烧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根据火灾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负责提供起火单位内部监控及周边监控设备,核查比对人员出入情况和伤亡、被困人员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合侦检现场有毒有害物质和影响范围;住建、城管部门负责提供城市自来水、燃气管网信息和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图纸资料,监测起火建筑或装置稳定情况;应急部门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单位基本情况;其他成员单位要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调派、操作相关专业设备。
5.3 现场警戒
消防救援队伍要根据火情侦察情况,先期划定警戒区域。到场的公安机关要做好现场警戒,维持现场治安,视情对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5.4 作战指挥
5.4.1 指挥原则
(1)现场指挥部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上级指挥员可以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2)多支救援队伍协同作战时,上级前方指挥部到场前,由区指挥部实施属地指挥。上级前方指挥部到场后,由上级前方指挥部实施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3)实行专业指挥。上级前方指挥部到场前,由消防救援大队拟制救援方案,报区指挥部批准后,确定救援技战术措施,组织和指挥灭火救援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予以技术支持,分工督促任务落实。上级前方指挥部到场后,服从上级前方指挥部相关指挥。
5.4.2 指挥权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和社会救援力量、资源协助救援。
5.5 救人灭火
5.5.1 人员营救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所属及相邻单位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现火情或接到消防救援机构调派指令后,要先期营救疏散被困人员。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要采取措施优先保障遇险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起火单位内部遇险人员主要由消防救援队伍负责营救疏散,其他救援力量要积极协同配合;起火单位周边受火势威胁的人员主要由火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疏散。对已营救疏散的人员,要做好登记;对受伤人员,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救治;对受灾群众,应急部门负责做好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5.5.2 火灾扑救
发生火灾的单位要立即组织员工及所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扑救,临近单位要给予支援。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负责组织实施火灾扑救行动,其他救援力量要积极协同配合,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城管部门要视情切断区域燃气,做好供水保障;应急部门负责调派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配合采取关阀断料、倒罐输转、紧急排空等措施;国网洛阳供电公司市中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切断或恢复区域供电;现场其他危险源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消除。
5.6 战勤保障
5.6.1 指挥保障
现场指挥部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保障,其他救援力量自行保障。
5.6.2 通信保障
通信以公网、专网通信方式为主。现场指挥部专网通信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保障,各参战救援力量内部专网通信自行保障。公网通信受阻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河南省洛阳市分公司西工营业部负责组织、协调抢修通信设施,恢复、加强现场公网覆盖,优先保障火灾事故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5.6.3 装备保障
需要紧急购置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增援时,由区指挥部负责联系对接相关生产厂家,购置、运输费用由区财政保障。住建、城管等部门负责调派市政洒水车、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等。其他所需车辆装备报现场指挥部批准后统一调派。
救援车辆装备原则上由归属单位负责管理、操作,紧急情况下暂借车辆装备必须报现场指挥部批准,并及时归还。
5.6.4 物资保障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等相关部门保障救援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援需要时,向省、市政府申请调拨救援物资。
5.6.5 生活保障
区民政部门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5.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力量赶赴火场,协调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根据伤员数量、伤情严重程度等情况,采取现场急救、就近救治、转诊救治等措施开展医疗救护。
5.7 安全管控
任何人员不得下达对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作战指令。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参战救援力量的作战安全。进入火灾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并佩戴齐全防护装备,严格遵守处置规程。现场指挥部要设立现场安全员,提前明确撤离信号和路线,发现危险征兆应当示警避险。
5.8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和救援信息,对于涉及人员伤亡或有重要社会影响的火灾,发布信息须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等。对重特大火灾事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要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
5.9 火场清理与移交
明火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检查火场、消灭余火,必要时留下必需力量监护。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事企事业单位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参战救援力量撤离归建。撤离火场前,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起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移交。
5.10 后期处置
5.10.1 善后处置
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善后和家属抚慰工作。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负伤、致残或牺牲的救援人员,区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协调医疗资源实施救治,并按规定给予抚恤。
5.10.2 战评总结
区指挥部要认真总结火灾事故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Ⅲ级及以下响应结束后,区指挥部要向市指挥部报送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总结。
5.10.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火灾事故救援结束后,区指挥部要视情提请区政府加强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要按规定办理。
5.10.4 补偿措施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区指挥部报请区政府给予补偿。因火灾事故救援临时征用的物资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要给予补偿。
6 保障机制
6.1 制度保障
6.1.1 工作会商制度
(1)专题联席会商。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火灾易发高发期,可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或视频调度。
(2)作战方案会商。现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视情会商火灾事故救援方案。
(3)重大决策会商。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对涉及火灾事故救援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6.1.2 信息共享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依托119调度指挥系统,积极共享道路监控、道路桥梁、供水和燃气管网、危险化学品、气象预警、社会救援力量等基础信息资源,统一构建火灾事故救援综合信息平台。启动等级响应后,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共享实时火情和相关基础信息资源。
6.1.3 值班值守制度
各成员单位平时要加强值班值守和装备器材维护保养,明确一名负责领导以及值班调度电话,指定一名具体联络人和联络电话、传真等,保持全天候联络畅通。确保启动等级响应后,能迅速组织本单位人员和装备到场协助火灾事故的处置。
6.1.4 督导检查制度
区指挥部对全市火灾事故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所属行业领域的火灾事故救援准备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6.1.5 工作考核制度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将火灾事故救援及准备工作纳入区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范畴。
6.2 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保障
6.2.1 救援队伍保障
区政府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等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指导区指挥部将电力抢险、工程机械抢险、卫生防疫等社会救援队伍纳入救援力量调度指挥体系。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社会救援队伍建设。
6.2.2 救援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对消防救援队伍火灾事故救援所需经费进行保障。
6.2.3 救援物资储备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储备、更新相应救灾物资,接到调用命令后要做好调运工作。
6.3 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要聘请建筑结构、易燃易爆、有毒危化、石油化工、安全管理、电气、刑侦、医疗等领域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平时提供专业咨询和培训指导,启动等级响应后到场或远程提供技术指导。专家所属单位要支持、鼓励专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救援力量投送方式以公路运输为主。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火灾事故现场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系统及时通报道路通行状况,适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并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车辆。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特殊情况下,区指挥部报请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洛阳北郊机场、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车务段,通过航空、铁路等渠道快速投送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火灾风险、重要救援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火灾事故救援和综合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况。
7.2 预案演练
(1)区指挥部要建立综合实战演练制度,开展综合实战演练。
(2)消防救援队伍要针对辖区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加强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相关单位、场所要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
(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针对本单位火灾风险和特点,开展常态实战演练。
(4)各级社会救援队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火灾风险和特点,加强针对性实战演练。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