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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西政复终字〔2024〕第36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
第三人:李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的洛公西工(西)行终止决字〔2024〕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一案,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