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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西政复终字〔2024〕第29号
申请人:吕某。
被申请人: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结果行为违法一案,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