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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政复不受字(2024)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日期:2024-09-2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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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西政复不受字〔2024〕5号

       

      申请人:于某某。

      被申请人: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洛阳12345公众号对其投诉举报超期不处理行为违法,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接受在洛阳12345公众号上申请人工单号SMRXWX202408XXXXXXXX的投诉举报超时不处理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时对申请人在洛阳12345公众号上工单号SMRXWX202408XXXXXXXX的投诉举报限时作出处理;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4、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通过洛阳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举报,市民热线受理后于2024年8月20日回复了办理结果。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举报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举报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另,申请人复议请求第3和4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请求范围,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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