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西政复不受字〔2023〕10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告知(举报在洛阳市某超市购买的无糖口香糖过期),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且申请人同日向本机关提起了7起复议请求类似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或者家庭之需要,此种利益才应当加以保护并赋予当事人资格,即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本案中,截止2023年11月2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多达137次,举报97次。且申请人在9月26日当天在本区范围内7个不同的超市或者便利店各购买食品,并在当天均以食品过期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从其投诉举报行为的重复性特征看,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该法所保护的对象。因此,申请人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所主张的利益并不在法律规范所保护范围之内,申请人作为本案复议当事人不适格。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