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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 日期:2024-01-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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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享受条件
        1.所有失业保险缴费人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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