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豫恒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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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工业园区小浪底专线张岭村8号
202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3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正在安装设备。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2、现场照片;3、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证明你单位年产3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项目总投资额。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2021年5月11日,你单位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属于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
综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洛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财政专户(收款人:洛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10102010900109;开户银行:洛阳银行营业部),并请持汇款凭证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罚没票据。或者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洛阳市九都路立交桥东北角环保大厦 邮政编码:471002
行政机关联系人:郑 浩
联系电话:0379-63485107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