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洛阳力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治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587226(1-1)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洛阳工业园区经十路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厅督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焊接工段未使用配套的烟尘处理设施,焊接烟尘逸散,造成烟尘无组织排放。2020年12月2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核实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西环改【2020】03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2020】203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同时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2020】2032号)以及2021年1月6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洛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财政专户(收款人:洛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10102010900109;开户银行:洛阳银行营业部),并请持汇款凭证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罚没票据。或者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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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