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新弘编织袋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2410303MA442W9X3L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龙瑞路8号
法定代表人:翟笑可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8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暗访核查组在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1.生产车间多扇窗户敞开,车间内烟气较大气味刺鼻,无组织排放严重;2.处理设施为UV光氧加活性炭吸附,UV光氧管60组有40组损坏;2020年12月2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单位车间多扇窗户敞开,UV光氧管60组有40组损坏,车间内异味较大,挥发性有机物未能有效收集。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西环改〔2020〕03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凭。
我局于2020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2020〕203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同时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2020〕2034号)以及2020年12月29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陆万元(¥60000元)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洛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财政专户(收款人:洛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10102010900109;开户银行:洛阳银行营业部),并请持汇款凭证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罚没票据。或者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62号
联 系 人:黄康生
邮政编码:471000
联系电话:63910992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