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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洛阳奇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日期:2020-10-23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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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奇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10300053360149T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鸿安生化西院5、6、7、8、10幢 

      法定代表人:鲁来政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16日,西工环保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省厅环保督查组检查你公司时发现:你公司擅自将酸化池内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西环改〔2020〕01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凭。

      我局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2020〕201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同时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2020〕2018号)以及2020年9月17日《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登记表类项目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政府批准停业关闭”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捌拾万元(800000元)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洛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财政专户(收款人:洛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10102010900109;开户银行:洛阳银行营业部),并请持汇款凭证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罚没票据。或者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62号                

      邮政编码:471000

      联系电话:63910992   

       

       

       

      西工环保分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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