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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洛阳市养老服务机构招商扶持政策

        • 日期:2023-12-1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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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商扶持政策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

      补贴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4〕51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8 1号)。

      补贴内容:依法设立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财政补贴政策。养老机构和其他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设施的用水、用电、用热、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1)建设补贴。养老机构验收合格后,按自建房3000元/张(分2年补助,每年1500元/张),租用房且租用5年以上补贴2000元/张(分2年补助,每年1000元/张)予以建设补贴。

      (2)运营补贴。经主管部门对机构日常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按照入住老人数(必须入住满1个月),给予每月150元/人的运营补贴。

      (3)消防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要求建设消防设施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后,消防安全改造产生费用的30%由市政府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保险补贴。凡主动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合法单位,可以凭当年参保缴费单向市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按照基本参保标准(即每年每床100元的参保标准)予以补贴。

      (5)护理补贴。对城市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护理员从业资格证书且签订用工合同3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市财政部门对其社会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予以补助。

      (6)以奖代补。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含省级)表彰奖励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由市政府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补贴对象:按要求向所在辖区民政部门备案,取得消防验收许可的社会办养老机构。

      (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补贴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8号)

      补贴内容:经验收符合项目实施标准且运行满3个月的,根据项目规模和实际运行情况,给予出资方5—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水电气暖和服务耗材等日常费用,根据委托协议中提供的服务用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给予运行补贴。

      二、承办单位及流程

      符合以上扶持补贴政策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辖区民政部门申请,由县(区)民政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情况验收后提出补助意见,报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三、咨询电话

      洛阳市民政局:0379-63928020

      西工区民政局:0379-6389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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