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惠企政策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受理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受理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条件:洛阳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认定见习单位、设立见习岗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为期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失业金(最低工资的80%)标准的生活费,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0%,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的110%。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受理单位:见习单位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条件:依法设立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免费为“五类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3个月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300元。
受理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
申请条件:信用状况良好,有招工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
受理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申请条件:毕业学年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完成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等,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补贴;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700元/人补贴;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对参加培训不低于40学时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
受理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常情况下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
(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申请条件:毕业学年及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可以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经纳入年度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免费评价,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200元、中级工240元、高级工280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0元的标准。
受理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常情况下由评价机构代为申领)。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本人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受理单位:常住地或户籍地(区、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学年毕业生,以及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条件的只能申请其中一种。
补贴标准:1、毕业学年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2、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
受理单位:1、毕业学年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向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2、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向实名制登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请条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以及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受理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居住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中毕业两年内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注:符合以上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常住地或户籍地社区(乡镇)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证后才能享受相关政策。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具有洛阳市户籍(居住证)且年满“4555”(女同志满45周岁,男同志满5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先缴后补贴原则,每月补贴100元,其中养老保险每月补贴70元,医疗保险每月补贴30元。
受理单位:常住地或户籍地(区、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申请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完成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补贴;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700元/人补贴;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对参加培训不低于40学时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
受理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常情况下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
(三)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申请条件: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可以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经纳入年度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免费评价,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200元、中级工240元、高级工280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0元的标准。
受理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常情况下由评价机构代为申领)。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请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就业服务后仍难以就业的,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通过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受理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创业综合政策
(一)大众创业扶持项目
申请条件:项目及工商注册地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5年以内由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等5类人员首次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补贴标准:2万、5万、10万、15万四个标准。
受理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开业补贴
申请条件: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补贴标准:5000元。
受理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以上政策具体内容可登陆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就业创业版块查询(www.haly.lss.gov.cn),也可咨询西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咨询电话、地址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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