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惠企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受理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条件:洛阳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认定见习单位、设立见习岗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以及符合国家和我省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见习单位,参加为期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失业金(最低工资的80%)标准的生活费,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0%,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的110%。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受理单位:见习单位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条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为六类人员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介绍不得申请该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300元。
受理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
申请条件:信用状况良好,有招工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培养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
受理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申请条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700元;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参加3年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200元/人补贴;对参加培训不低于40个学时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对列入年度A类、B类或急需紧缺、重点支持类的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再分别上浮20%、10%。
受理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常情况下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
(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申请条件:毕业学年及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可以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经纳入年度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免费评价,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200元、中级工240元、高级工280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0元的标准。
受理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常情况下由评价机构代为申领)。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本人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受理单位: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监测户等家庭中毕业2年内末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退役军人(不含分配安置、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注:符合以上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常住地或户籍地社区(乡镇)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证后才能享受相关政策。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先缴后补贴原则,每月补贴100元,其中养老保险每月补贴70元,医疗保险每月补贴30元。
受理单位: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申请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完成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700元;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参加3年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200元/人补贴;对参加培训不低于40个学时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对列入年度A类、B类或急需紧缺、重点支持类的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再分别上浮20%、10%。
受理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常情况下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
(三)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申请条件: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可以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经纳入年度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免费评价,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200元、中级工240元、高级工280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0元的标准。
受理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常情况下由评价机构代为申领)。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请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就业服务后仍难以就业的,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通过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 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受理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创业综合政策
(一)大众创业扶持项目
申请条件:项目及工商注册地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5年以内由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5类人员首次且唯一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补贴标准:2万、5万、10万、15万四个标准。
受理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开业补贴
申请条件: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
补贴标准:5000元。
受理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