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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西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日期:2023-12-0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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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政办〔2023〕23号

       

      西工经开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西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1日        


      西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西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西工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洛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23〕37号)《西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环境事件定义和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倾倒(泄露)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放射性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四级(Ⅳ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工区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者其他事件引发的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以及由区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对工作。

      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核与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不适用本应急预案,依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应对。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西工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办事处、各有关区属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西工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由区政府组织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区内一般以下(含一般)的应急救援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公安西工分局等区属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西工分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生态环境局西工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下设环境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12369,63936325。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2.2 洛阳市西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指挥体系

      洛阳市西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建立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和完善本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开发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指挥体系,成立开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做好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 各街道办应急组织体系

      各街道办事处应参照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组织成立各自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小组,针对其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各自应急工作职责。

      2.4 企事业单位组织体系

      西工区境内存在环境风险的各企事业单位应编制各自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与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发生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时,服从西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参与各自所在区域的应急救援。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公安西工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工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局西工分局。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①发布制度。突发环境预警信息由区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②发布内容。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③发布途径。通过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或110应急联动指挥系统向相关部门发布。区委宣传部视情况通知移动、联通、电信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发布预警信息。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和各负责部门要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预备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资的,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等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1)预警发布条件

      当环境风险隐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预警条件:

      ①事故对周边敏感点产生影响,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迹象。

      ②事故发生点先期处置无法控制险情,环境影响有扩大趋势。

      (2)预警启动程序

      应急办公室根据现场报告情况,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核实和等级初判后,立即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经核实,确定事故等级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区政府启动蓝色预警。经核实,确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区应急办公室在2小时内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人民政府。

      (3)预警解除条件

      当环境风险隐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预警终止条件:

      ①环境风险隐患已经得到有效的控制,已不构成突发环境事件条件。

      ②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已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迹象。

      (4)预警解除程序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当事件未达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由区政府宣布蓝色预警解除。

      4 信息处置

      4.1 事件信息收集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通过互联网、政务值班电话、12345政务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生态环境微信举报平台、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并及时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属地办事处。

      4.2 事件信息核实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受体和重要环境监测断面等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4.3 事件信息报告及通报

      4.3.1 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洛政办〔2022〕37号)中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内,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5)超出事发地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黄河干支流水质超标和产生跨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8)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2 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3.3 事件信息通报

      在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寻求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协助;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请求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5.2 响应程序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Ⅳ级响应,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指导、协调和技术支持。启动Ⅳ级响应要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办公室接报核实后,值班人员要立即与事发地点积极进行信息沟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值班人员要马上向应急办公室领导汇报情况,应急办公室领导对事件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副指挥长和指挥长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先采取电话形式报告,再补充书面报告。

      (2)按照指挥长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由副指挥长带领抢险救援组人员携带应急装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同时,应急办公室人员按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上报事故信息,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派出应急专家、环境监测人员支援。

      (3)在赶赴现场途中,抢险救援组保持与事发地点的联系,随时了解现场情况,并通过电话征询专家意见,协助、指导现场应急人员进行现场处置。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县区通报情况。

      (5)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5.3 响应措施

      5.3.1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或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该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救援行动,包括: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污染源,标明危险区域、隔离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事发地社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情况下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政府负责现场污染处置工作。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生态环境局西工分局、公安西工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5.3.2 现场应急处置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信等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5.3.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集度等因素,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在事故发生后,根据泄漏物质特性以及当时风向和事故现场周围环境,由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疏散转移指令,划定初始隔离区域、疏散区域和安置区域,以便及时开展抢险和救援,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进行疏散;公安西工分局、交警三大队做好对事故发生地道路交通管制。

      5.3.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3.5 应急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自然生态环境和伽马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开展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区市场监管局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价格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5.3.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于24小时内在政府官网上发布事件信息,并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信息。

      区委宣传部要依托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处理。

      5.3.8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西工分局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响应终止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

      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即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实施评估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污染损害评估,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作为肇事者承担责任的依据。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经济损失。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省、市生态环境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由生态环境局西工分局牵头,会同区纪委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6.3 善后处理

      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局西工分局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级环保部门报告。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协调、督促事故责任单位为事故伤亡人员办理有关保险、赔偿事宜,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2)组织专家组指导后期清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3)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受灾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市级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求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环境紧急状态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可调动区属的各级人力资源,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同时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西工分局、生态环境局西工分局是重要的环境事件处置力量,要与上级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必要时提请上级单位予以支持。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应急职能,提出装备计划,列明所需应急物资品种、数量等,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向区财政申请资金,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所需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的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需要财政支付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拨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鼓励辖区内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环保公司等社会力量在突发环境事件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要确保报警电话畅通,全天24小时有人值守。应急指挥系统由办公室有线电话、手机、对讲机、互联网组成,采取有线通信与无线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信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事发现场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讯为主,通过手机、对讲机通讯系统实现。信息发布系统由广播、电视、网络及通信车辆等组成。

      交警三大队协调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制机制,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配合环境应急工作。

      7.4 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公安西工分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公安部门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应急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5 技术保障

      针对辖区环境风险特点,生态环境局西工分局组织力量进行技术攻关,重点解决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现场处置难题。加强与市气象部门联系,及时获取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相关气象信息,以提高现场处置工作效率。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2)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3)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4)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 西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相关链接:解读《关于印发西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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