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工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政办〔2022〕16号
工业园区管委会、车管处,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西工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1日
西工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洛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工区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影响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是应对西工行政区内一般地震灾害和强有感地震(3.0级以上4.0级以下)的主体,遇较大地震,可请求市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指挥机制
2.1区级组织指挥体系
区级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应急(防震抗震)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等组成。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2.1.1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外事办、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宗教局、区公安西工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西工分局、生态环境西工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科协、团区委、区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红十字会、西工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指挥一般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接受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领导、指挥、协调一般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向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派遣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物资供应工作。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主要职责:在区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指导和支援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现场指挥部(工作组)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监测评估、社会治安、新闻宣传、基础设施保障、损失调查等工作组。
2.1.3现场指挥
市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区现场指挥部纳入市现场指挥部。当市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区指挥部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2.1.4协同联动
民兵分队、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权限,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2.1.5跨区域响应
涉及两个以上县、区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指挥部协调指挥。
3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3.1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持。根据需要向市指挥部请求监测、烈度调查和损失评估等支援,协助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配合工作。
3.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见下表)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应急响应分级表
3.3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应立即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发动当地基层组织、单位、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开展救援抢险;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和震情。市指挥部启动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后,区政府全力配合省、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纳入上级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 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
4.1地震监测预报
区指挥部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临震预报和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区临震预报和预警信息,并组织辖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维护社会稳定。
4.2预防措施
4.2.1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区指挥部协助市防震减灾中心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工作。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配合市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2.2预报区预防措施
区政府组织督促辖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主要包括:
(1)加强地震监测以及地球物理观测、宏微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变化情况。
(2)做好当地地震灾害预防工作的安排部署。
(3)检查地震灾害防御准备工作,提出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检查、督导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4)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资金、装备等准备情况,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5)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根据地震灾害实际,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决定启动停工停产停课等防范措施。
(6)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加强社会舆情收集、分析与处置,引导舆情,平息谣传、误传。
5 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在上级指挥部的指导下,区政府立即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现场震情监测与趋势会商、地震烈度评定等工作;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维护社会稳定。
5.2.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局。
(2)区应急局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5.2.3应急处置
(1)监测评估
市防震减灾中心协助地震发生地的区应急局加强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快速了解灾区有感程度,确定地震有感(破坏)范围。
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
失。
(2)次生灾害防范
自然资源和规划西工分局指导做好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5.2.4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应急
区政府接到上级指挥部启动的应急响应后,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向区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做好信息发布、舆情监控与分析处置工作,视情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助开展舆情监控处置工作。
5.2.5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区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根据上级指挥部编制的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应急、工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卫健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挥骨干力量作用。
进一步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发挥民兵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突击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强化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建设灾情速报平台,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紧急救援、损失评估、地震烈度判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区政府加强地震现场专业工作队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和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技术保障
区应急局负责区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建设,实现区、办事处应急指挥中心、地震现场技术系统互联互通,确保区指挥部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办事处应急办和社会参与机构的扁平化高效指挥。
强化监测数据处理分析能力,提供地震速报、灾情收集、震情研判和应急响应决策服务等信息。加强应急决策、指挥调度、协同会商、态势分析等业务系统建设,提供震情灾情信息保障服务。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抢险救灾必需的生活救助物资、抢险救援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专用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会同相关部门申请市财政给予支持。
7.4应急避难设施保障
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要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大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5演练、培训与宣传
宣传、应急、教体、文旅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政府健全完善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和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通过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有感地震事件
市内发生4.0级以下、3.0级以上有感地震后,区政府根据上级指挥部启动的应急响应,开展抗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应急局。
区应急局协助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应急局给予指导。
8.2非天然地震事件
发生2.0级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非天然地震,所在地的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震感强度、范围以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应急局。
8.3地震传言事件
当辖区内出现地震传言事件,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传言发生地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应当将地震传言事件报告区应急局。区应急局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区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传言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传言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传言发生地的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部门做好传言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事件。
8.4邻区地震应急
邻区发生地震灾害对我区产生较大影响,造成建构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将震情、灾情情况上报至上级指挥部,根据上级指挥部启动的应急响应,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9 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区委、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以及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编制。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统筹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
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局。
9.3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4名词术语的定义说明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