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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公告

        • 日期:2025-02-0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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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工区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公告

       

      西政公〔2025〕1号

       

      2025年1月16日,洛阳市2024年度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46号),同意我区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0.2201公顷(耕地0.0148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5643公顷,共计1.7844公顷(其中耕地0.014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地块一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二拟作为工矿用地;地块三拟作为居住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地块一位于金水湖街道,东至王村沟社区旱地,西至王村沟社区其他林地,南至王村沟社区其他林地;地块二位于红山街道,东至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邮件处理中心项目用地,西至张岭社区工业用地,南至现状路,北至洛阳东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用地;地块三位于洛北街道,东至现状七一路,西至洛阳市西工体育场,南至现状丽春路,北至原洛阳市西工体育场、七一路海鲜市场。

      三、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金水湖街道王村沟社区集体土地0.207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0148公顷、林地0.17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8公顷);

      征收红山街道张岭社区集体土地0.57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3公顷(园地0.0123公顷)、建设用地0.5629公顷;

      征收洛北街道东下池社区集体土地1.0014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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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土〔2023〕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标准为2.2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33.8469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将140.7356万元社保费用足额纳至社保专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三)拆迁安置。西工区人民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与被拆迁群众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做好被拆迁群众补偿安置工作。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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