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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洛阳市玻璃厂路改扩建工程(西工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日期:2020-06-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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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工区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玻璃厂路改扩建工程(西工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西政公〔2020〕1号

       

      《西工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玻璃厂路改扩建工程(西工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6月5日

       

       

       

      西工区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玻璃厂路改扩建工程(西工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缓解城市交通拥挤,改善市民出行条件,市政府决定实施玻璃厂路改扩建工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西工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玻璃厂路改扩建工程(西工区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 洛阳市玻璃厂路改扩建工程(西工区段)规划红线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详见洛阳市玻璃厂路改扩建工程(西工区段)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西工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西工区城市改造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洛阳市玻璃厂路改扩建工程(西工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四、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腾空房屋搬迁期限:

      (一)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期限: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

      (二)腾空房屋搬迁期限: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

      五、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违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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