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人民政府
关于西工区应天门南广场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西政公〔2018〕6号
《西工区人民政府关于西工区应天门南广场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12月15日
西工区人民政府
关于西工区应天门南广场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加快城市公共事业建设步伐,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市政府决定实施隋唐洛阳城国家历史文化公园建设项目。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西工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工区应天门南广场地块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 西工区应天门南广场地块一期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亚朵酒店、新建隆酒店、定鼎南路42号1号院、定鼎南路44号院等地块。以上区域范围占地面积约21.76亩,建筑面积约50633.7平方米,此范围内的其它建(构)筑物一并征收。
二、征收部门:西工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西工区城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西工区应天门南广场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四、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腾空房屋搬迁期限:2018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五、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违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