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西工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西政公〔2017〕2号
《西工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西工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9月23日
西工区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西工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市政府决定实施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规定,西工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西工区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西工区段)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详见洛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沿线站点房屋征收图)。
二、征收部门:西工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西工区城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腾空房屋搬迁期限:
(一)王城公园站4号出入口影响范围(王城公园)地块、解放路站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2017年10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
(二)王城公园站、应天门站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2017年10月15日至2017年12月10日。
五、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违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西工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01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