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3年度第二十七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西政通〔2023〕9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洛阳市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西工区洛北街道东下池社区、金谷园社区、大路口社区、五女冢社区集体农用地1.5027公顷(其中耕地1.0722公顷、其他农用地0.4305公顷),建设用地0.3332公顷,以上共计1.8359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二十七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东至现状解放路;西至东下池社区农村宅基地;南至东下池社区农村宅基地;北至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测试中心、现状解放路。
地块二:东至现状解放路;西至东下池社区农村宅基地;南至东下池社区农村宅基地;北至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测试中心、现状解放路。
地块三:东至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用地;西至洛阳市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南至现状玄武门大街;北至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用地。
地块四:东至大路口社区用地界;西至大路口社区用地界;南至大路口社区用地界;北至大路口社区用地界。
地块五:东至五女冢社区空地;西至五女冢社区道路;南至五女冢社区道路;北至五女冢社区市场道路。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西工区洛北街道东下池社区集体建设用地0.2525公顷;
拟征收西工区洛北街道金谷园社区集体建设用地0.0807公顷;
拟征收西工区洛北街道大路口社区集体农用地1.2941公顷(其中耕地0.8636公顷,其他农用地0.4305公顷);
拟征收西工区洛北街道五女冢社区集体农用地0.2086公顷(其中耕地0.208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地块一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三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四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五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48.5-24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222.75-321.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449.7561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313.440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136.3156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13.440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36.3156万元,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按照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西工区洛北街道办事处(地址:西工区美术馆路23号,电话:6320811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工分局(地址:西工区九都路与涧东路交叉口东南角,联系电话:63902780)。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