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治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隐患的通告
西政通〔2016〕2号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78号)统一部署和《洛阳市综治委关于移交影响铁路运输隐患问题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西工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6月30至2016年9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第三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等规定,对铁路沿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危及铁路安全的彩钢瓦建筑物进行整治。对铁路用地范围内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彩钢瓦建筑物进行拆除。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铁路用地范围以外,铁路线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建筑物,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安全性进行鉴定,根据情况采取加固措施或予以拆除,确保不危及铁路安全。
根据上述要求,凡需要拆除的彩钢瓦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整治拆除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项整治工作事关铁路运输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我市现代化建设和长远发展,符合广大市民的共同利益,希望各产权单位和个人自觉服从我市建设大局,积极组织,主动配合,支持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工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