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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工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西工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 日期:2025-05-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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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工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西工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应急〔2024〕172号)和《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洛政办〔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电子邮箱:xgyjjy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文件反馈意见”;信函邮寄地址:西工区九都路65号西工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514室,西工区应急管理局(邮编:471000),请在信封上注明“文件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6日。

       

       

                         2025年5月6日

       

      西工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应急〔2024〕172号)和《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洛政办〔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工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凡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经核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包含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 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认定。一般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所造成的一般事故隐患。

      各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给予奖励。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000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万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2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本办法所称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奖励情形以外,原则上按照以下奖励标准适当予以奖励:举报属实但依法不予罚款的或依法应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事项属实且依法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事项属实且依法应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内部 报告奖励机制,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依据《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安委〔2024〕21号)给予报告人相应奖励。

      从业人员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后,本单位未实施整改,鼓励从业人员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已报告且未整改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额度的基础上再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对事故的举报仍在事故报告规定时限内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被查处的;

      (三)举报的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完毕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已经由新闻 媒体曝光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属无 法联系的匿名举报或者未能查实的;

      (六)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定责任和义务人员的;

      (七)属于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八)属于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正在处理过程之中的;

      (九)举报人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西工区统一设置的“0379-63929689”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或以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条  举报事故的核查,按照《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规定的分级核查执行,区政府配合上级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举报的核查,并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一般事故举报的核查。

      举报事故隐患的核查,由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原则,确定是否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经确定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由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展核查工作的街道办事处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于上级核查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具有核查权限的部门受理并配合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的,由具有调查处理权限的政府或部门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依规处理。核查或调查工作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并形成报告,交举报受理机构存档。报告应当明确说明举报事项是否属实,依法需要进行罚款的应说明拟处罚金额,并由核查或调查组成员签字。

      第十一条  收到举报信息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领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一)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自查实之日起,启动奖金发放程序;涉及罚款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类举报,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启动奖金发放程序;不涉及罚款的,自核查属实、确定奖励金额之日起,启动奖金发放程序,实行一事一奖励。

      (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基本信息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有功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设立西工区安全监管奖励基金,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通过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理举报奖励发放手续的,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移交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决定和主要证据材料,并对奖励条件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提出意见。

      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有关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依照区财政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发放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并领取举报奖励的;

      (二)对依法应当查处的举报未予查处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违规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举报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负责核查处理该举报事项的部门收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领 域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办法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审核表.docx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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