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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 日期:2024-09-2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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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行政机关:洛阳市西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志刚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三号院

      受委托组织:洛阳市西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阳平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瀍涧大道公共卫生综合楼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洛阳市西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洛阳市西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行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洛阳市西工区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实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四)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

      (六)对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八)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九)受理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十)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十一)立案和结案的审批权由受委托组织负责人行使;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行政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组织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委托行政机关应组织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协助其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行政机关为受委托组织传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会议精神、相关文件及执法文书、表格等相关资料。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受委托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组织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

      3.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执法活动;

      4.主动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加强行政执法管理,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相关业务培训;

      8.及时向委托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三年。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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