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西工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西科〔2023〕5号
局各股室、二级机构,辖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促进全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洛阳市“双减”工作部署,按照《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洛市科〔2023〕51号)、《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申请流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科学技术局制定了《西工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30日
西工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进一步规范我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促进全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豫科〔2022〕126号)、《中共洛阳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的通知》(洛教组秘〔2022〕1号)、《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洛市科〔2023〕51号)、《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申请流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后,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从事《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培训类别项目清单>的通知》(教监管〔2023〕168 号)中所列信息技术类、科技实践类、科学普及类、脑力思维类等方面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第三条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党的章程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工作全覆盖,并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西工区科学技术局是培训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二)对辖区培训机构的举办设置、年检、变更、注销进行审核;
(三)对辖区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预收费资金的监管;
(四)对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监督。
(五)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六)对各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是培训机构的属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辖区培训机构的举办设置、年检、变更、注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二)对辖区内培训机构情况进行常态化排查和检查,督导培训机构规范相关证照和培训行为;建立辖区培训机构检查台帐,定期向区科技局报送排查、检查情况。
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六条 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举办者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二)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中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出资比例、培养目标、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四)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 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的规定,能够体现培训类别或者特色,不得使用简称。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一)行政区划:应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相符合,一般采用“洛阳市西工区”结构。
(二)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冠以“中原”“河南”“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三)行业表述:应与办学类别相符合,如载明“科技培训”等字样。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四)组织形式: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洛阳(市)(西工区)XX(字号)XX(行业表述)培训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洛阳市西工区XX(字号)XX(行业表述)培训机构、洛阳市西工区XX(字号)XX(行业表述)培训中心”。
(五)经营范围: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中相关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表述为“从事科技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
本指南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要求的,可以沿用,但须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其他条件并在区市场监管局或民政局办理登记后,方可继续开展活动。不符合要求的但依旧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的,予以更名并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其他条件并在区市场监管局或民政局办理登记后,方可继续开展活动;不符合要求也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的,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变更或注销。
第八条 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举办场所。培训机构举办场所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必须符合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在提供房屋产权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
(二)办学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教学需要,所在楼层不得高于5层。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机器人、科学实验等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实训工位设置充足。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对于存在噪音危害的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类培训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须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四)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1.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开展全体教职工和学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分别不少于1次。
2.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3.不得招收寄宿学生,也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食宿服务。
(五)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注册地在西工区以外,在西工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以及注册地在西工区,在西工区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营利性培训机构,每个培训点均须进行审批和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第十条 组织建设。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规模、人数等建立内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和工会。
(一)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成立基层党组织,按要求开展党的组织活动。
(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教办监管〔2023〕109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防范经济活动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五)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教学和教研等从业人员应当规范配置,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身心健康。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二)行政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根据办学规模增大而增加;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五)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应具有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培训类别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六)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第十二条 培训材料。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选用正式出版物,须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选用自编培训材料,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使用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培训机构应将所有培训教材、资料在开展培训前递交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备案,区科学技术局应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章 设置流程
第十四条 名称预审。新设立的培训机构举办者至西工区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营利性培训机构至西工区市场监管局服务窗口办理(地址:西工区九都路64号西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63630061)。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西工区民政局服务窗口办理(地址:西工区九都路64号西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咨询电话:63892773)。
培训机构在西工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在西工区办理审核及登记。
《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出台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前往区科学技术局申请设立,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10个工作日内到区市场监管局或民政局进行备案。名称不符合要求的,应申请名称变更,营利性培训机构先到区市场监管局核准名称并领取《变更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在名称保留期限内向区科学技术局提出设立申请,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先到区民政局办理名称预审后,向区科学技术局提出设立申请,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区民政局办理名称变更。
第十五条 设立申请。举办者完成名称预先核准后,向区科学技术局申请设立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1.《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
2.培训机构应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教学管理制度,安全责任、消防、疫情、防汛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
3.培训机构法人及行政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诚实守信承诺书、劳动合同(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保安人员等);
4.《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3),从业人员相关资质证明:①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及从业履历;②教学教研人员《教师资格证》/大专以上(专业)学历证明/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职业(专业)能力证明;③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④外籍人员《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⑤其他从业人员相关从业资质证明;;
5.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的有效证明材料,开办资金或资产投入的相关证明;
6.《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4);自编教材的另需提交培训材料内部管理制度。
7.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材料、房屋安全鉴定、“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或者其他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和视频监控全覆盖资料。(平面图应标明总面积、层高及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视频监控位置、安全出入通道、必备设施器材等);
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0.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核批准。举办者申请材料形式上齐全的,区科学技术局在收件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5)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10)。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举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超过10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区科学技术局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培训机构场所及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出具《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附件5)《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附件7)。
区科学技术局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内反馈审核结论。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实地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核结论,拟批准设立的,在培训场所和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区域,对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营业范围、培训内容等主要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8)和《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附件9)。对综合评估不通过的、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以及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不予以批准,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9)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培训机构获区科学技术局审核批准后10日内,举办者持区科学技术局出具的《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西工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至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区市场监管局或区民政局依据申请,对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核发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逾期未进行登记的,需重新申请《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第十八条 平台录入和备案。培训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持《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缴纳风险保证金,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号,录入培训机构相关信息,核验资金监管账户和开通线上支付,通过监管平台实现售课、消课、退课等全流程监管。完成后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委托监管协议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区科学技术局在全国监管平台确认通过后,向培训机构出具《办结通知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培训机构须完成审批登记、平台录入和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五章 年检和变更、注销
第十九条 年检。区科学技术局对培训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初审,培训机构完成年度检查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持《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年度审核同意书》(附件11)向区市场监管局或民政局申请年检。
存在“不按照规范文本签订培训合同”“预收费托管方式中私自收费不纳入监管”“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费用”三项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直接列入年检不合格名单。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变更。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须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区科学技术局核准后,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培训场所、经营范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注册资金等事项,须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培训机构申请变更时应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2)。
2.决策机构出具的决策文件。
3.按照不同变更事项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科学技术局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按照《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申请流程》等规定进行审核判别,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同意变更的,收回原审核文件后换发新的《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不同意变更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注销。培训机构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培训情形时,应当终止培训,依法依规办理注销登记。培训机构须先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生学费,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平台刊登注销公告,清偿相关债权债务,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注销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完成注销登记后,区科学技术局收回《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原件,风险保证金仍需在银行专户留存3个月,确保没有学费等问题纠纷。
培训机构申请注销时应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申请表》(附件13);
2.财务清算、家长知悉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3.培训机构注销通知张贴照片;
4.在市级主流媒体平台发布注销声明15日的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生管理。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订招生简章,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暴力、威胁、欺诈、诱骗、虚假承诺等手段强迫或引诱学生接受培训。
培训机构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要求,不得在主流媒体及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校园内及校园周边等线上线下空间刊发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广告。
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培训对象)合法权益。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培训活动管理。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类别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培训材料,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
(一)培训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培训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因材施教,加强青少年科学思维和科学精神的引导和培育,培养和提高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严禁提供境外培训课程。
(二)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三)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外部审核,区教育体育局协助开展抽查、巡查。
第二十四条 收费管理。培训机构资金实行“双重监管”制度,即预收费资金监管和风险保证金监管,资金监管遵照《中共洛阳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的通知》(洛教组秘〔2022〕1号)执行。
(一)培训机构在完成法人登记后持《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在区科学技术局的指导下,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须全额纳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以现金、电子转账等形式进入校外培训机构其它账户、非本机构账户和机构控制人个人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对于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当将存量预收费款项全部划转至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预收费资金实行全额动态监管,按照“一课一销”原则,按照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则拨付资金。
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托管协议开展预收费管理,履行相关账户的开立与撤销、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课程及服务信息登记等职责。培训机构应每3个月主动向区科学技术局书面提交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的预收金额、剩余(未培训课时)金额、学员人数、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基本信息。培训机构、托管银行、区科学技术局应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二)培训机构在办理银行监管账户时应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缴纳风险保证金,由区科学技术局、托管银行和培训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风险保证金实行静态监管,未经区科学技术局审批同意,不能擅自提取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且不得低于12万元(两者取高)。风险保证金额度视年检情况适度调整。
(三)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集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代管、代存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费。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缴费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缴费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安全管理。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培训机构应当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建筑质量、消防、食品、治安保卫、用电、实验器材、卫生健康、疫情防控、防汛应急、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落实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措施,切实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培训机构须实现视频监控公共区域全覆盖,一对一单独授课教室必须安装监控,监控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每半年应开展全体教职工和学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分别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设立信息公示栏,公示证照信息、教学教研资质、消防安全备案、培训内容及班次、招生对象、招生简章、培训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制度及服务承诺等事项。
教学教研资质主要包括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常态化监管。区科学技术局联合区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培训机构的招生、合同签订、培训、收费、资金管控、安全管理以及进驻监管平台、填报资料、课程上架等情况进行线上、线下排查检查。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下达停业2天、5天整顿通知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且拒不整改的,注销其《洛阳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本辖区培训机构台账,掌握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加强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排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教育体育局每季度向市科技局、市教育局报备审核登记培训机构情况,每半年提交一次辖区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报告,每年按规定时间将上一年度组织开展的培训机构年检和年度工作报告报市科技局。发现培训机构苗头性、普遍性、敏感性等问题时,及时向市科技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局对辖区培训机构建立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核登记的,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鼓励培训机构依法依程序成立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对培训行业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范围为面向6岁以上的普通小学、初中阶段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新审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如出现培训机构无法准确界定所属类别,视需要由区科学技术局牵头成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鉴定专家组,对培训机构提供的模糊科技类培训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果应当给出明确的“科技类”或者“非科技类”结论,非科技类交由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登记。鉴定原则及依据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培训类别项目清单>的通知》(教监管〔2023〕168号)确定的培训机构类别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试行前,已在西工区设立的培训机构,需在本细则试行起两个月内重新完成审核登记,到原法人登记部门备案;逾期不进行审核登记和备案的,区科学技术局不予进行年度检查初审,区市场监管局或民政局不予年审。由区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管局或民政局按照非法机构依法进行联合查处。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设置、变更、注销,必须使用洛阳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制作的规范表格,不得自行使用相关审批表。
第三十四条 利用其他经费来源举办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对应同级主管部门落实相应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西工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