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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工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 日期:2018-08-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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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厅文〔2017〕17号)和《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洛办文〔2017〕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党委、政府、人武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党委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系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制度。采取党委(党组、工委)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加强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自觉遵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在谋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重大工作部署时优先考虑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坚持与其他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3.各党组(工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领导责任,明确并督促班子成员承担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确定一名党组(工委)委员代表本级党组(工委)督促指导协调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4.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5.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规划之中,定期开展公益性、社会化的安全生产文化知识普及活动,及时引导处置网络舆情,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6.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各党组(工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责任考核等重大问题。

      7.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办制度。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应及时对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

      8.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区委、区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年度考核重要事项,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的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评优资格。

      区委将安全生产监管作为锻炼提升领导干部综合素质能力的重要平台,及时选派优秀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到重要岗位任职。

      9.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调研制度。区级领导干部每年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调研不少于 2 次,督促指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了解掌握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总体情况,提出建议或对策。

      10.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因“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委将予以问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达标、年内发生一起重大或者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提拔使用。

      1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辖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由上级党委安排约谈下级党委相关负责人。

      12.区委要督促同级纪检、组织、宣传、政法、经济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生产经营单位党组织,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13.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二)政府及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安全生产职责

      1.政府及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3.政府及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政府及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除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外,还要承担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的副职直接负责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分管负责人每季度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问题调研不少于一次,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在研究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区域、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重大公共设施、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雷电等潜在灾害实施合理避让。

      5.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要全面落实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领导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7.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每个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8.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普及力度,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将安全技能纳入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其安全素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

      9.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把好安全准入关。

      10.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要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年度经费予以全额保障。加大对应急救援装备、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增加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及公共安全防控设施经费保障。

      11.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治自报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家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等五大核心内容为支撑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安排,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四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1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督导暗访制度。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上级安排并结合实际,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落实安全生产督导暗访工作。

      14.探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模式、新经验、新途径,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实行派驻监管、集中监管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5.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应急平台和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设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编制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每年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依托骨干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化工、建筑、交通、卫生、环保、电力、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

      16.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要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对评定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优良和严重缺失(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告,有关单位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激励或约束、限制。

      17.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整合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互联互通。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

      18.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实行打非治违工作周排查、月检查制度。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负责查处本辖区的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案件、下级上报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社区居民委员会每月应对辖区生产经营建设情况进行认真排查,不留盲点、不留死角。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居民自治组织作用,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本辖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无证无照小包工队、家庭小作坊等,发现其所在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9.落实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要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按要求严格查处举报事项,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及时向举报人回复查处情况并发放奖励资金。

      20.建立安全生产述职制度。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半年和年度考核中,要按照各自责任清单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接受考核评议。

      2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要将安全生产列为年度考核重要事项,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社区及相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评优资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对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绩效考核,每季度绩效考核结果报告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22.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所在辖区行政单位要配合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2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应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问责。

      24.严把安全准入关,从源头上降低安全隐患和风险,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基层安全监管网络,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25.政府及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 号),强化安全生产基层监管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增加专业监管人员数量。

      26.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省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豫安委〔2015〕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监管人员,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体系。

      27.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要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监管、检测、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先进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提升监管装备水平。保障基层检查和应急救援用车,根据实际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库,满足工作需要。

      28.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三)人武部

      按程序和规定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支持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的协调、报批事项。

      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区纪委监察委

      1.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依法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在监管监察方面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3.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调查行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对安全生产事故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二)区委组织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加在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选优配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3.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把后备干部、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作为培训重点,使广大党员干部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区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区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建立我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四)区民族宗教局

      1.负责全区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3.负责相关行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及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5.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五)区发改委

      1.负责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制定产业政策、各类产业园区规划时应会同其他单位考虑安全生产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严格审查把关。

      2.与区安全监管局联合发布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进行审批并就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含电网)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油气长输管道的保护工作,督促、检查、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牵头协调处理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监督、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责任及义务。

      4.指导红山办事处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农村公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辖区有关公路运输企业(市管企业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农村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公路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承担公路维修养护工程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所辖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改造。落实山区临水临崖道路“生命防护工程”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使用。

      6.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农村公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按照计划实施安保工作。

      7.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市管企业除外)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11.在核准、备案基本建设项目工作中,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病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三同时”建设概算。

      12.负责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电力行业、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六)区教体局

      1.负责全区本部门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办事处加强区管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区管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全区区管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负责区教育体育局所属学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以及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区教育体育局所属学校、直属单位重大集体活动和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展演活动的安全管理。

      5.负责预防学生溺水的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体育系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7.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全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

      8.组织、指导、协调做好本部门所组织的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9.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七)区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4.在全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八)区工信委

      1.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加快推动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生产企业和项目退出。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按照职责分工,指导钢铁、有色、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通用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3.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4.监测分析全区工业日常运行涉及安全的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业形势,统计并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进行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

      5.负责相关行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及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7.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8.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九)区民政局

      1.负责指导辖区养老院、福利院、老年活动中心等社会福利机构及辖区内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福利中心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社会福利彩票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办事处做好敬老院、社会办养老机构、社会福利中心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抓好社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本部门直属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协助相关行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十)区司法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一)区财政局

      1.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指导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二)区人社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依法推动、督促用人单位为全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3.指导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农民工安全常识教育工作。

      4.负责依法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将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纳入教学(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7.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负责对被许可人的资质、业务范围等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8.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三)区城建局

      1.依法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和监督工业园区、车管处、各办事处建设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

      2.配合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督查排查工作。

      3.负责区管市政道路的养护、维修、管理等施工建设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负责区属道路行道树和区属绿地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等施工建设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负责区属亮化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等施工建设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6.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7.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相关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十四)区农工办

      1.负责全区农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组织协调全区农业生产资料管理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作物种子、渔业(渔船、渔机、网具)的许可;依法对作物种子、渔业(渔船、渔机、网具)、农药和化肥使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生态旅游观光项目和农村沼气的安全管理。

      3.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依法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

      4.负责全区水资源保护、水利工程、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地下水使用、中水利用、河道采砂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组织、协调、监督指挥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7.负责全区畜牧、兽医、饲料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8.负责全区生猪屠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行业涉氨储存库房安全生产工作。

      9.负责全区农业机械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0.依法履行全区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区、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1.对林区、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协调、检查防火工作,指导防火队伍建设,负责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发布火险预报和火灾信息,管理火灾档案,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防火案件,组织协调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防火工作。

      12.监督检查林场、苗圃和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13.负责全区粮食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以粉尘爆炸为重点的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4.负责粮食储备经营单位、粮食市场及粮食加工过程中粉尘防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粮食购销、粮食物流项目、粮食市场、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和粮食仓库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

      15.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17.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及义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

      18.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19.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十五)区商务局 

      1.指导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商务楼宇)、旧货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成品油流通领域以及拍卖、典当、融资租赁、二手车、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本系统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十六)区卫计委

      1.负责全区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对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

      3.负责全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负责职业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

      4.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7.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十七)区文旅局 

      1.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文化旅游系统内各单位,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安全生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负责对全区文物保护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和打击涉及文物非法违法行为。

      5.负责起草博物馆、文化馆等机构有关安全监管方面的规章制度。

      6.负责全区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7.对 A 级旅游景区(点)、星级宾馆和饭店、旅行社等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9.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11.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八)区安监局

      1.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业园区、车管处、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组织、协调或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负责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3.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4.依法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承担工业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监督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情况。

      7.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对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职业卫生等服务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8.依法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9.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监督、指导、协调及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审结果公告工作。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行业领域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激励与约束政策及措施。

      (十九)区城管局

      1.负责全区城市建成区市容环境卫生、区管道路、窨井(自备井)等设施及附属物运行和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区属景观灯光、路灯和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5.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6.负责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二十)区市容环卫局

      1.负责起草有关环境卫生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辖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垃圾运输车队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垃圾中转站、公厕的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日常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监督本系统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系统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2.负责辖区清洁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劳动防护用具的发放及使用,制定清洁工人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十一)区机关事务局

      1.负责区直机关办公用房、机关干部、职工集中住宅区、区属地产、机关食堂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区直机关后勤事务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区直机关落实安全用电、用水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负责区政府大型会议、大型活动或对外接待的安全保障工作。

      3.负责区政府大院、机关大院的治安保卫、交通安全和消防工作。

      4.负责区直机关办公用房、机关干部、职工集中住宅区、食堂水、电、暖维修及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二)区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5.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二十三)区人防办

      1.负责拟定有关早期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早期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日常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2.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区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检查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4.落实(区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二十四)区城改办

      1.监督全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协调各办事处做好全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拆迁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督促其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3.开展本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

      织演练。负责本行业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置本行业突发的安全生产事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五)区政府法制办

      负责对区政府制定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申请区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六)区金融办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二十七)公安车管三中队、事故三中队、车站交巡大队、西工交巡大队、金谷交巡大队

      1.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与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加强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和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配合有关部门对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估。

      2.负责辖区重点单位监管,机动车驾驶人审验、体检、换证、补证及摩托车驾驶证的办理考试,机动车行驶证的换证等有车驾管所授权的相关业务。

      3.负责辖区各类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照相、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车辆事故调查、事故认定、车物损失等项调查处理工作。

      4.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机关有关事故处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办法。

      5.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校车标牌的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6.负责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汇总、统计和上报,提出事故预防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7.负责维护、疏导辖区的道路交通秩序,宣传交通安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辖区交通违法,保障辖区道路畅通。

      (二十八)公安西工分局、公安车站分局、公安金谷分局

      1.负责对三级以下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全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依法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划分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监督检查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和打击涉危违法犯罪活动。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打击不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地点违法使用民爆物品,超量使用炸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制订有关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5.负责全区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保护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6.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7.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十九)工商西工分局、工商车站分局

      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需取得有关部门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通知,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4.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5.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三十)质监西工分局

      1.负责对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负责对国家列入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相关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组织开展生产加工环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5.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7.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8.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三十一)国土资源西工分局

      1.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3.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十二)城乡规划西工分局

      1.负责全区城乡规划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2.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3.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十三)环保西工分局

      1.负责全区环保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区政府开展相关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4.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5.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引发的环境污染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四)西工消防大队

      1.负责对全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依法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营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并及时统计上报。

      2.依法承担组织火灾扑救工作、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三十五)食药监管西工分局

      1.负责全区餐饮服务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3.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十六)区遏制办

      1.负责全区“私搭乱建”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十七)其他部门(单位)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幼儿园、公园等事业单位参照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并落实其责任清单。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全员“一岗双责”责任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协调指导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企业的各行政职能部门和各级党团组织及工会必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三)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各级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企业必须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本单位生产经营所需的安全生产标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单位生产工艺特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等内容。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六)企业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特点、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七)企业应当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并教育、监督职工按章操作,不违章作业。

      (八)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账保管使用,不得挪用。

      (九)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的资金投入,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十)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仪器、仪表进行校验,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无误。

      (十一)企业必须对设备、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二)企业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确保生产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四)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五)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十六)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员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十七)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对疑似职业病人员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确保从业人员人身健康。

      (十八)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十九)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十)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并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十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班组每天、车间每周、企业每月的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机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随时排查、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及时录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系统。

      (二十二)企业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与政府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共享。 

      (二十三)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评估,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如实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系统。

      (二十四)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二十五)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落实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批或备案。

      (二十六)企业应当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二十七)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十八)企业应当按要求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二十九)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真实有效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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